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司制度,是指企业在运行和发展的同时,被我们默认或被法律限制的一些准则。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维系商业社会正常运作的重要枢纽。一个良好的公司制度能够为企业滋生源源不断的动力,提升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,为企业创造最大化的利益。
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就是具有很强的时间历史性,在不同时代的不同时期里,公司制度的内容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增添或删节。倘若我们善于抓住公司制的内核,能够了解公司制度发展的起承转合,便能够更加轻易的理解我们今天所处的这个社会。话不多说,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历史吧!
最初的垄断资本家——富格尔家族成员的画像
一、起源于中世纪修道院的公司制
读到这里恐怕有很多人都会大加摇头,“商业社会赖以生存的公司制度,怎么能和不谙俗事的修道院制度联系在一起呢?”但我还是要确定的告诉大家,公司制度确确实实和中世纪修道院的组织制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。公司制度事实上是法人观念在商业领域的体现,它的兴起和发展首先是与人类社会的“结社特性”密切相关的。
中世纪修道院遗址
中世纪的修道院包含了很多种独立的社会功能,首先修道院是欧洲各城市人流量最多的地区,它的存在天然的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联系;其次,修道院并不仅仅是进行与上帝沟通和交流的地方。
除了它的主要功能之外,修道院自身还有着福利院、医院、图书馆、职业介绍所等等在它职权范围以外的功能;之后,修道院又发展了人类原始的“自然物共享”的观念,在继承日耳曼人法典和古罗马法典的同时强调了同一村庄、同一城镇居民理应相互帮助的责任。
就这样,修道院集中了具有相对统一文化的人口,十分有利于形成除了家庭和地域之外的第三集体。修道院的职能范围的延伸,给了民众利用和进一步延展修道院功能的权力,一些无处可去的商人们在修道院相识,并共同积攒资金重搞投资,就这样改变了自己的命运。
共同探讨信仰的群体——聚集在修道院的修士们
这同时也标志着募资行为在欧洲正式出现。因为基督教提倡互助而反对互相借贷和剥削,因此共同合作要比相互食利更符合信仰的需求。再加上罗马法本身极大地保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,这就为欧洲人财产与个人相分离的设想打开了大门。
可以说,在小小的修道院内孕育的公司制度的雏形,恰恰是现代公司制度、法人制度和慈善事业的骨架。若脱离了这个骨架来谈公司制,则是万万不可行的。
二、发展于城市行会的公司制
现代公司制度有两大基本特征:一是公司若成立,则必须有一个独立于股东的法人组织维持经营和运作,集中行使公司的权力;二是,公司的股东(出资方)和经理(经营方)相分离,经营者由公司统一雇佣,各司其职。而中世纪的城市行会,是正式拉开公司序幕的重要一步。上述公司制度的特征,统统包含在了行会制度的内部。
相互协作的欧洲酒贩子
行会最初是中世纪城市商人们保护自己的一种尝试,用于联合起来制定统一的价格、提升产品的质量等来提高利润。行会是中世纪城市最基本和广泛的商业组织,以往史学界常将行会视为一种原始垄断的标志,但这种单纯的偏见如今已被人们所抛弃。
英国的中世纪行会对经济权力有一定的控制权和组织权,其中行会的“长老”颇似现代公司的董事长,主要在行会内部负责利润统计和贸易路线的安排;“监士”则很像企业里的监督岗,负责管理和监督单行会内部的公共财产,对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评估提出要求;而负责召集会议、登记造册的负责人“执事”,则是现代企业执行委员会和经理人的前身。
人口繁密的市镇是经商者的最爱
三、商人基尔特(商会)中的合股与参股
在12、13世纪的欧洲,商人基尔特(guild)群体大范围出现,他们是每一座城市内具有商业性贩卖行为的人的共同组织。在基尔特中,会有官员从成员集体中募集基金集中购买有利可图的货物,货物到达后按照投资比例为每个人公平分成,这种交易颇有些“合股”的形式在其中。
而后,基尔特中的会员可以享受优先购买货物和原价购买货物的特权,这可能也是基尔特组织吸引商家加盟的重要福利。这种特权放在今天也是很难想象的!设想我们能够从某宝商家中买到免除运费的最低价格的每一款货物,并且商家向我们保证在出货之前是不会有别人提前买到的。这样,货物到手之后我们就可以极力的提高它的价格,发挥货物的价值了!
繁忙且混乱的中世纪市场
四、逐渐成型的公司制——以意大利为例
意大利由于扼地中海东西交通之要冲,自迦太基占据西西里岛以来便成为了商业繁盛的地方。同样,中世纪的意大利还是因为享受到了她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,由此孕育了最初意义上的公司。
意大利的公司最初大概有两种,一种是以家族经营为主的商号。这种家族企业逐渐在竞争中扩大规模,触手遍及各大城市,经营范围也逐渐扩大,承受风险的能力也大大地加强了。有趣的是,这些公司在集中了大量的资金之后,常常将资本投给活跃在市场上的投机者。这些人拿到投资后会转投市场运转生利,这实际上也就是近代金融业的雏形了。
正在经营叫卖的意大利商人
第二种公司是最符合现代概念的合伙公司,出资方往往是经由中介介绍或在经商过程中碰头的陌生人。合伙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两种:一种可被称之为“托管企业”,即企业在受托人的经营下运作,但利润要按惯例归出资方所有。等待最终结算后,出资方再将工资偿付给经理人。这种“经理人”的职业简直像极了今天的企业经理!
第二种形式是出资人和托管人签订共同承担风险的契约,两者多搭建的是一些临时性的经营合同。其针对的市场往往是季节性、时效性比较强的买卖。比如曾经为读者介绍过的荷兰的郁金香买卖便是一例。不过这种形式颇为少见,在此便不多介绍。
至此,“合作”、“共管”与“合股”三大特征均在中世纪的欧洲城市中出现,但它们要走的路还远远不止于此。
文史君说:
今天这个企业起源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:在人类历史中存在的许多事件,都并非是经由人类亲自设计好的。我们只能在不断继承历史的过程中发展历史,而不能够任意的去理解它和改变它。如今人人都要受到它影响的公司制度,谁能想象得出它的发源地竟然是“注重彼岸世界胜过于现世”的修道院呢!这种看似天马行空实则确有根据的事情还有许多,它们都被埋藏在历史的尘埃中等待我们的发掘和探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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